美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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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行政管理工作规范

 一、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1、严格执行学院下达给美术学院的各项预算经费、专项经费、创收经费。在经费使用方向上,保障年度工作计划、责任目标落实;保障正常工作运转必须的支出;保障定额管理费用的支出。做到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坚持按程序审核、院长批准的审批制度。

2、办公室为经费管理部门,帐、款分专人负责。各部门因公需使用或开支有关经费,须在办公室填写经费使用申报单,注明开支事由,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后方可开支使用。

3、报销时凭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方可报帐,各单位内部使用的收据不能作为报销依据。

4、凡购买物品须写清物品名称。

5、办理报销应附手续的原始凭证,每张原始凭证上都市要有经办人、批准人签字方可报销。

6、因公外出(写生、出差等)借款,返校一周内应及时办理有关签字审批手续报账、冲账,不得拖延。

7、美术学院重大开支活动,须经在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由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8、实行政务公开,按年度对使用经费开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

二、办公用品、设备采购规定:

1、办公用品每年初由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所需物品拟定采购计划,在学校采购办集中购买。

2、办公设备的购置必须在上一年度拟定计划,学校国资处核准后,在下一年度由学校采购办集中购买,各部门不得自行购置。

3、办公室做好发放物品记载,不得遗漏。

三、行文、收文及文件传阅

1、美术学院行政各职能部门草拟的各类决定、通知、通报、请示、报告、函等公文及宣传材料都须经办公室审核、呈报签发、用印、登记、分发。

2、美术学院及各职能部门收到的各类公文函件须经办公室登记、传阅。

3、办公室负责对院务工作文件及时安排传阅,落实领导对来文的拟办、批办,承办意见的催办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