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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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美术学院专业负责人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强化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提升办学实力,凸显办学特色,进一步加强美术学院的专业建设与管理,推进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美术学院的办学实力,按照《湖北文理学院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校政发[2014]8号)要求,落实专业负责人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专业负责人制度的实施范围

按照学院要求,美术学院五个本科专业,均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每个专业设专业负责人1名。

二、专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1、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

2、熟悉本专业发展动态,了解社会对本专业的人才需求状况,有清晰的专业建设与发展思路。

3、长期担任该专业的本科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在本科教学建设和改革中做出过突出贡献。

4、专业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职称。

三、专业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改革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3、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的教学研究活动和申报各级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

4、负责统筹使用所在专业的各项教学项目经费。

5、协助完善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协助学院组织实施本专业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提高本专业教学质量。

6、协助进行本专业的常规教学管理。

四、专业负责人的聘任与考核

1、学院根据专业负责人的条件、职数等情况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开招聘。

2、应聘教师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评委会的公开答辩。学院视应聘教师的答辩情况经讨论研究后确定专业负责人人选,报学院教学办审查,审查合格者报请学院领导批准,由学院发文确认。

4、若某一专业按上述程序未能选聘到符合条件的专业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因身体状况、进修学习等原因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由学院提名,报教学办审批,确定一名临时负责人代理工作,代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5、专业负责人聘期一般为四年,聘期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

6、凡因故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专业负责人者,学院研究拟定更换人选,报教学办单独呈报审批。

7、专业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与绩效,由学院负责检查和考核,每学年开展一次,学院组织复查,考核结果记入相应档案。

8、对专业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专业负责人工作量减免以及续聘、解聘的依据之一,学院可视具体情况酌定。

五、附则

1、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本实施办法由美院教学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