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各专业学生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度,为学生学业评价提供客观依据,规范课程考核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院教学办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结合学院教学办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课程考核既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又是学院教学办检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稳定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校风,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课程考核工作在学院教学办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学院教学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三条 课程考核是对学生课程学习目标达成度的客观测评活动,是对学生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的综合测评。各专业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全部课程都应组织考核。学生选择修读的全部课程只有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须载入学生学业档案。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成绩的对应标准为:
百分制成绩五级制成绩
90-100 优秀
80-89 良好
70-79 中等
60-69 及格
<60 不及格
第四条 课程考核应严格按照课程考核方案执行。课程考核方案作为课程教学方案的必要组成部分,应明确规定课程考核的内容、形式、要求、成绩评定办法等内容。为适应学院教学办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课程考核应更加注重学生学习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过程考核应注重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原则上,过程考核比例不得低于40%,并且需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提供考核依据。
第五条 考试和考查是课程考核的两种常见方式。课程负责人可根据课程性质、教学模式等采取恰当的考核方式。考试与考查的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训练、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课外实践创新活动、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类课程的考核,按学院教学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考核不及格,学院教学办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课程成绩记为60分或“及格”,学生补考不及格,该课程须重修,重修不及格不予补考。学生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选择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主要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学生必须重修。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达不到学位授予要求而准备申请学位的,该课程必须重修以达到学位授予要求。
第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准确无误地将学生课程成绩登录至教务管理系统,同时打印纸质的学生成
绩单签字后,与课程教学过程档案一并交系、教学办存档。学生可到学院教学办网站上的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本人课程成绩。
第九条 学生对本人成绩评定有异议的,可向课程所在系、教学办申述,学院教学办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在两周内向学生回复结果。学生不满意回复结果的,可向学院教学办申诉,由教务处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登录教务管理系统,不得随意改动。如因特殊情况,由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填写《湖北文理学院学生成绩变更申请表》,注明成绩变动情况和理由,由系、教学办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相关原始材料并签字,经分管院长批准并签字,报教务处分管处长签字,方可改动学生课程成绩。未经批准擅自改动学生成绩的,按《湖北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学生的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表述与此不一致的,依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学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