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有关文件精神,调动学生多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校政发学【2013】9号文件规定,结合美术学院实际,对《美术学院校内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美术学院校内奖学金奖励范围包括:在专业学习、创新创业、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4个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凡是美术学院全日制普通在籍本科学生,符合条件者均可享受校内奖学金。凡是被评上的学生,将授予专业学习之星、创新创业之星、校园活动之星或社会实践之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条 校内奖学金总额按在校生(除毕业班外)总数每人每年100元确定。
第四条 校内奖学金分集体奖和个人奖两类,集体奖和个人奖又分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次,各等次奖励数额根据奖学金总额和获奖集体和个人数量确定。
第五条 美术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副书记为正、副主任,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任委员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督促、指导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学工办成立由主任任组长、辅导员和相关班主任任成员的校内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类奖学金的审核评定。
第六条 专业学习之星的评定办法:
1、专业学习之星是指专业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者。每个班级1个名额,奖励金额为1000元。
2、评定方法为:评定小组直接从美院教学办调取各班学生学习成绩进行筛选,除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外,专业成绩在班级最靠前的学生享受此项奖励。
3、授予专业学习之星的学生,所有考试、考查课成绩应均为合格,且考试课单科成绩最低为70分;必须达到美院要求的早锻炼次数,且无违纪行为(以学校和美院处分文件为准),否则一票否决。
第七条 创新创业之星评定办法:
1、创新创业之星是指在各类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发明、被学校认定创新创业成功的学生。
2、学生凭获奖证书、发表的论文、获取的专利发明证书、学校认定的文件等材料原件向评定小组申请,评定小组审核。
3、授予创新创业之星的学生必须达到美院要求的早锻炼次数,且无违纪行为(以学校和美院处分文件为准)。否则一票否决。
第八条 校园活动之星评定办法:
1、校园活动之星是指在五个校园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包括早锻炼排名靠前、在演讲(朗诵、歌咏)等文艺活动(比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名次或奖励、在运动会(卧龙杯、隆中杯、健美操、体育舞蹈大赛、街舞大赛)等体育活动中获得校级以上名次或奖励、获评十大读书人物的学生。
2、学生凭获奖证书、学校认定文件等原件向评定小组申请,评定小组审核。
3、授予校园活动之星的学生必须达到美院要求的早锻炼次数,且无违纪行为(以学校和美院处分文件为准),否则一票否决。
第九条 社会实践之星评定办法:
1、社会实践之星是指在志愿者服务、假期社会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包括在河心小学等帮扶活动中表现积极、义工活动表现积极、假期社会实践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学生。
2、学生凭获奖证书、学校认定文件等原件向评定小组申请,评定小组综合学生会、团委提供的数据审核。
3、授予社会实践之星的学生必须达到美院要求的早锻炼次数,且无违纪行为(以学校和美院处分文件为准),否则一票否决。
第十条 评定小组依据校内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确定各等次奖学金的初评名单,报院评定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示五天。
学生如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疑问,应向美术学院评审委员会反映,评审委员会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评定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年11月。毕业年级学生只设单项奖学金,每年4月评定,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要求执行。奖学金由学校学生工作专项资金提供。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美术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